近期,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值得一提的是,四层至九层(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
原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精神,为减轻加装电梯给步梯住户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对象及条件
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至九层(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的银行Ⅰ类借记卡;
(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加装电梯个人负担部分付款凭证原件;
(五)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统一由中心向有关部门获取,无需职工提供);
(六)验收合格意见书(统一由中心向有关部门获取,无需职工提供)。
三、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限提一次,在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两年内办理,过期不予提取。
四、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信息来源: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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