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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屋资讯·广西着力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3-28 14:52:36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2019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性指标:产业园区可采取“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20%。

新《办法》规定,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迟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据介绍,新《办法》在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实现了诸多政策集成和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需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这些评估评价事项将由各产业园区统一组织实施,按区域评估,实现评估结果区域共享,避免了单个建项目的重复评估,减少项目落地前期工作,缩短项目落地时间,进而降低企业成本。

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使用土地标准、规划设计方案、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

鼓励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除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产业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鼓励各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

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画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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